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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安银行筹建生变 大限将至股东临阵撤离

http://www.tzgcjie.com 来源:投资观察界            发布时间:2017-07-08 22:03:41

    投资观察界7月8日讯(记者:孟杰) 
     近段时间以来民营银行密集开业迎客。6月底,2016年最晚获批筹建的第17家民营银行——梅州客商银行也正式宣布对外营业了。然而,早于梅州客商银行在2016年11月获批筹建的安徽新安银行却迟迟没有挂牌的消息。

  记者了解到,拖延新安银行开业的原因,是发起人之一的安徽联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实业”)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决定退出。临近筹建的最后期限,此次股东变动是否会影响新安银行的开业,还未可知。安徽银监局方面表示,新安银行需根据实际,对一系列相关材料进行调整。

  根据规定,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相关大数据监测显示,民企参与申办民营银行已经回归理性。同时,监管层亦密切关注民营银行股权不稳定问题,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成了监管的重头戏。

  大限将至股东撤离

  6月28日、29日,2016年最晚获批筹建的民营银行——梅州客商银行以及山东省首家民营银行——威海蓝海银行相继开业。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两家银行是在2016年11月和12月期间密集批筹的9家民营银行之中的两家民营银行。在这9家中,除新安银行、辽宁振兴银行外,其他7家均已获得监管部门的开业批复。而9家民营银行中最早批筹却迟迟未有开业消息的新安银行,记者从安徽银监局处了解到,拖延该行开业的原因,是该行发起人之一的联华实业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决定退出。

  就退出筹建新安银行的原因,记者联系了联华实业,但该公司表示早已退出了新安银行筹建的工作,对此话题不愿回应。

  民营银行筹建申请辅导咨询机构中商产业研究院教授袁健告诉记者,出现股东退出的情况很正常。袁健举例道,与新安银行同期批筹的福建华通银行在获得批筹前,亦遇到了股东退出的事件。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股东相继退出,使得华通银行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亿元调整至24亿元。如今,华通银行已经顺利开业。

  “对于股东退出的情况,银行可以酌情引进新股东,或者将股份分给既有股东。”袁健认为,虽然出现股东退出的情况较为常见,但新安银行的特别之处在于,此事发生在银行批筹之后,且新安银行筹建的最后期限将至。

  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关于筹建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显示,新安银行筹备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按此推算,今年8月将是新安银行筹建的最后期限。安徽银监局表示,由于股东退出,安徽新安银行需根据实际,对一系列相关材料进行调整。

  袁健认为,新安银行可能会选择将股份分给既有股东,因为该行筹建的期限将至,寻找新股东需要重新递交材料,审批时间将更长。

  《批复》显示,同意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彩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认购该行总股本30%、26%、20%和15%股份的发起人资格。而银监会对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设有30%的上限,即新安银行第一大股东南翔集团将不能再增持银行股份。

  民企注资回归理性

  据统计,自2013年6月提出“探索设立民营银行”以来,至今已有超50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参与申请设立民营银行,在17家已拿到牌照的民营银行中,至少有35家上市公司的身影。仅北京中关村(8.0700.020.25%)银行一家,背后就有11家上市公司股东撑腰。

  不过企业谋求金融牌照,并非都能如愿成为股东。袁健告诉记者,一方面要看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另一方面要衡量筹建银行是否与公司战略相符。

  据中商产业研究院获悉的数据显示,2017年6月全国共有15家民营银行核名,1至6月民营银行核名总数共计68家,与2016年上半年的96家核名相比下降了不少。

  袁健指出:“据大数据监测显示,民营银行申办的确已回归理性,但是我们从与拟申请民营银行的企业沟通过程中,仍然发现有一些企业对银行业及民营银行的许多政策没有做深入的了解,有些甚至就是一知半解,这一点从民营银行的核名的公司性质上也可以佐证。”

  在2016年城商行年会上,银监会副主席曹宇提及部分民营银行股权不稳定问题。他指出,有的民营银行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改变民营企业属性,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
       在今年1月,银监会网站公布的《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成了监管的重头戏。

  《指导意见》要求,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推动股东为银行增信,落实股东在银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民营银行应当将股东声明、承诺事项及股东履约情况作为重大事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加强市场约束,提高透明度。

  袁健表示,对于具备雄厚经济实力与良好社会影响的民营企业,在设立具有特色的民营银行时,需要结合企业业务发展与战略规划,找准市场定位,通过经营银行可以将多年来积累的资产或资本投资到不同的行业中,分散因部分行业、产业周期带来的经营风险;同时还可以提升公司的信用、影响力和知名度。但是民营银行发起人自身的要求较高,不仅对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要求高,而且对企业的主营业务、社会信誉等多方面亦有要求,并且还需要评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发展需要,理性对待民营银行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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