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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营经济法律保护要从财产权入手

http://www.tzgcjie.com 来源:第一财经APP            发布时间:2018-05-22 08:16:07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而民营经济立法方面的发展也伴随始终,从一开始的政策不允许到现在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之花感受到了改革开放的春风。

5月18日,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和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温州人联谊总会法学分会共同主办“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与会法学专家回顾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法治化的变迁,并对民营经济立法的未来提出建议。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世界温州人联谊总会法学分会执行会长胡戎恩教授认为,改革开放40年,四次重大修宪极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1982年宪法史无前例地规定了个体经济和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确定了非公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修宪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修宪,第11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刪去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2004年修宪则将宪法第11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民营经济地位逐渐从原来的引导、监督管理变成现在的鼓励、支持和引导。

在胡教授看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即已经获得的财产,以及追求财产的权利。胡教授认为,有必要用修宪来推进有关民营经济立法的改革,再者,宪法在各个部门法里还需要得到更好实施、体现和贯彻。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认为,宪法对民营经济保护有不断强化的趋势,但对民营经济发展具体的保障要体现在部门法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刑法中。

经过40年的发展,民营经济不断壮大,但也付出了一些比较惨重的代价,有一些民营企业家不是因为商业风险被击倒,而是因为刑事风险。企业的本质是依法创设的社会营利组织,要不断去发展、去创造财富。如果民营企业家要为刑事风险头疼,除了我们的民营企业家自己要检讨,我们的制度也要检讨是不是对民营企业家实行了平等的保护。

有人讲民营企业家在夹缝中求生存,那么夹缝是怎么形成的?张教授认为,宪法已经规定了要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就要把平等保护落到实处。对民营经济首先要鼓励,第二要支持,这两点在法律上、政策上体现得还不够充分,比如现在融资类犯罪是民营企业家一个经常会碰到的罪名。为什么融资犯罪比例这么高?四大商业银行为国有企业做融资,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也是为国企融资发展,民营企业的贷款门槛很高,而民间资金又很丰沛,民营企业为扩大生产要进行民间融资,就会出现非法吸收民间存款的问题。企业要发展,但合法融资渠道被挤压,这需要我们做制度上的反思,要把依法执行平等保护经济活动的宪法原则,通过相关的政策把它去落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制度建设是另一方面。就是我们的民营企业经过40年的粗放式发展,也到了修炼提高经营理念的时候,不能眼睛只盯着利润回报,不做风险防控。

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认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首先要保护民营企业家,建议加强羁押的合法性审查和取保候审制度,因为民营企业家一旦被羁押,企业就很难运营下去,希望能够出台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法,把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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